辐射安全许可证(Ⅲ类射线装置)
2011/09/29 16:05:00
辐射安全许可证(Ⅲ类射线装置)
许可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仅限本辖区内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0]390号
许可条件
(一)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个人剂量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申请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新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二)许可证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材料同新申领)
1、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四)许可证部分终止
1、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2、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五)许可证注销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六)许可证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示范文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监管科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610室 659471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