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2017/12/18 16:00:0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项目)
 
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4号)
许可条件
1、放射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不得在住宅内从事生产、销售(需要储存的)、使用活动。
申请材料目录
1.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2.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 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周围环境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4. 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应说明辐射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从事辐射工作时间及接受辐射防护培训的时间。
5. 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6. 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属租用的场所,应提交场所房产证明及相关租赁文件,也可由场所所有人直接出具相关说明文件。
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表说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监管科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610    659471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