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2015/05/06 14:02:00
事项名称: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服务对象: 法人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监管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监管科   
联系电话: 65947129
乘车路线: 31; 43; 117; 214; 302; 350; 406; 431; 499; 635; 672; 673; 675; 686; 731; 750; 758团结湖站下车
办理流程:
一、受理
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在每次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提交备案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源转让审批表1份;
2、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4、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备案表所填内容符合其所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内容。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申请条件:
1、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在每次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提交备案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
1
、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1份;
2、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4
、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