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2017/08/28 13:37:00
 

事项名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01002420020013,0100243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实施机关:朝阳区环保局

办理部门:管理科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电子申请表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  电话:65078620 65069782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申报材料:相关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我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2份(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2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说明材料2份(说明材料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2份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2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示范文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承诺书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

许可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许可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时限: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